保险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简介:
阳光人寿臻裕倍致终身寿险,由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发行,本产品提供身故保险金保障。
产品要素: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方式:趸缴、3年、5年、6年、10年
投保年龄:28天-75周岁
购买渠道:柜面、手机银行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已满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则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给付系数;
②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则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三者的最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给付系数;
②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③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给付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确定,如下所示:
已满18周岁含但未满41周岁为160%,已满41周岁含但未满61周岁为140%,已满61周岁含为120%。“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具体保险责任详见《阳光人寿臻裕倍致终身寿险》保险条款。
免除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具体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详见《阳光人寿臻裕倍致终身寿险》保险条款。
风险提示:具体保险责任、保障范围、免责条款等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本产品由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深圳农商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