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协议
为维护双方利益,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和自愿在乙方网站上使用网上银行服务的用户(以下简称甲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网上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网上银行的定义及服务范围
"网上银行”是指乙方通过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网上金融服务。本协议中的网上银行指乙方提供的网上银行个人版或企业版。
二、网上银行的交易方式
乙方提供数字证书、动态密码、静态密码等安全认证方式(下称安全认证方式)。并根据各交易风险程度不同,提供安全方式组合。甲方选用乙方提供的安全认证方式并以其制作网上银行交易指令。
双方均认可网上银行业务中采取安全认证方式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安全性。凡是凭甲方选用的安全认证方式进行的网上银行业务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使用乙方企业网上银行前阅读乙方企业网上银行相关的章程、业务规则、功能说明等,并按照企业需要选择授权方式,设置“企业网上银行”的管理员、操作员、授权员,如需变更,必须及时调整,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的合法签名人有责任妥善保管安全认证方式及其载体的密码、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等,并保证对无论是将之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因泄密等任何原因由本人或他人使用而完成的一切金融交易承担责任。
3、按照乙方规定的网上银行注册程序申请注册,正确填写电子渠道签约申请/维护表并提供有关资料。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网上银行业务申请书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此承担责任。
4、甲方在使用网上银行过程中,有关资料信息如有变更,诸如增删账号、修改企业信息,注销、恢复、补办安全认证方式等,均应按乙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甲方挂失的卡、存折等凭证将不能在网上银行办理业务。甲方如需中止网上银行服务,可按乙方规定办理网上银行渠道暂停手续。
6、甲方如需终止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可按乙方规定及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终止本协议。
7、遵守乙方网上银行业务的有关业务交易规则及制度,按照乙方的有关操作使用规则、提示及条款正确操作,并对因操作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8、甲方应通过乙方网站(www.4001961200.com)的指定链接登录网上银行系统及使用其各项服务,不得向乙方发送干扰信息或攻击乙方网上银行系统。
9、乙方已采用了网上银行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等措施保证甲方安全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甲方必须通过正确输入乙方域名登录网上银行,通过其他非法链接或不正确域名输入登录的,乙方不承担密码丢失或其他风险带来的不利后果。
10、甲方应按照保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甲方安全认证方式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网上银行相关密码泄露、遗忘,应及时到乙方网点办理更换、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11、甲方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主动扣收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支付的相关费用及数字证书年费,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服务。
12、甲方不以与特约网站或其他第三人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13、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和恶意攻击乙方网上银行系统。
14、如甲方对其通过乙方网上银行办理的业务有疑问,可向乙方查询,咨询电话:深圳:961200或全国:4001-961200。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及时为甲方办理网上银行的开通手续。
2、负责向甲方提供网上银行业务的咨询服务。
3、网上银行版本如有更新,乙方负责及时向甲方提供更新的版本。
4、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依法承担保密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有义务及时准确执行甲方发送的电子指令,并及时向甲方返回业务处理信息。
6、甲方违反《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网上银行服务章程》或本协议时,乙方有权暂停或取消甲方网上银行业务功能的使用资格,暂停或终止本协议。
7、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8、将甲方网上银行登录密码及交易密码视作甲方进入乙方网上银行系统办理交易时确认甲方身份的有效合法依据。
9、对于网上银行系统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10、乙方将按规定向甲方收取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相关费用,如收费标准变更,变更内容将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网点以公告等形式予以告知,无须另行单独通知。
11、乙方如按计划暂停、中止、终止网上银行业务或停办部分业务类型,应严格遵照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双方均同意遵守本协议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网上银行服务章程》以及国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
六、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用户交易指令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情况的。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操作使用规则、提示及条款正确操作。
5、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
七、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均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八、在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协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守约方损失的,须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九、本协议自甲方登录乙方网上银行之时起生效,直至双方一致同意取消该协议且我行完成相应系统维护时终止。
十、法律适用条款。本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十一、争议的解决。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甲方确认已全部阅读了本协议,并保证已全部通晓、理解和完全接受本协议。
个人电子银行业务服务协议(2021年第一版)
甲方:申请人
乙方: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甲方申请各类电子银行业务服务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乙方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以实名办理各项业务。甲方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须及时到乙方办理更改手续。对于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不能正常办理业务等风险和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条 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有关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相关业务规则及通行的金融惯例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一)“电子银行”服务是指甲方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移动银行等网络或自助终端、ATM渠道所享受到的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各项金融服务。
(二)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完全接受乙方有关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并遵守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和业务规定。甲方在注册期内有权办理个人电子银行注销手续。乙方为甲方提供电子银行的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甲方有权根据注册项目享受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对因甲方违反本协议或其他乙方相关章程、业务规则、业务规定等而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乙方为甲方提供账户查询、转账、投资、理财、支付结算等服务项目,甲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针对某些电子银行金融类交易自行设置修改交易限额。乙方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或监管新规增减业务功能或调整交易限额。新功能如需申办确认手续,以在网站或网点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未公告,视同享有其功能。乙方提供的服务受甲方开立电子银行服务的卡、折状态的制约,如该卡折因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
(四)甲方应通过乙方所提供的合法途径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即电话银行 961200(深圳) 、4001961200(全国);网上银行www.4001961200.com;正规途径下载的客户端)或乙方官方微信公众号。甲方如通过或信赖其他网址、电话号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造成的资金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登录途径进行变更,并通过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甲方。
甲方凭安全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查询密码、取款密码、网银交易密码、KEY、手机短信动态密码、云证书等)进行个人电子银行交易。甲方必须妥善保管用户名、各类相关密码、银行卡号、存折账号、认证工具等信息,谨防各种形式的诈骗,并对通过上述信息完成的电子银行交易负责,甲方以上述信息所进行的一切交易,乙方均视为甲方亲自(或授权)办理。
(五)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操作的必要咨询,受理相关建议或意见,咨询和投诉渠道为拨打乙方客服电话“961200 (深圳)、4001961200(全国)”或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
(六)乙方应当对电子银行的重要设施设备和数据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甲方通过网络和电子渠道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因信息传送中断、停顿、延误、传送数据错误或存在一定的时差等情况,或断电、停电、病毒爆发或交易中偶发因素产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乙方负有责任的除外。因上述情况造成电子银行服务未被送达无法办理或者被取消、暂停或终止,甲方应自行采取其它途径完成相关交易。
(七)乙方有义务及时准确执行甲方的交易指令。交易指令一经确认,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甲方的交易情况,均以乙方电脑记录的资料为准,双方均承认乙方电脑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为防范电子银行欺诈,乙方有权对可疑电子银行交易进行监控和核实,如乙方在指定时间内无法及时联系到甲方或经核实有误,相关交易将不予执行。
(八)乙方有权规定、更改电子银行日常服务时间,以及所提供服务或交易的每日截止时间,在每日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交易指令,乙方将视为下一工作日收到。乙方有权规定并调整电子银行相关服务的单笔及每日累计交易金额。上述服务时间、截止时间及交易限额的调整,乙方将通过适当方式公告,不再逐一通知甲方。
(九)甲方在使用乙方的手机动态验证码服务前,应根据服务项目的发送方式预留手机号码并且保证预留信息的准确。甲方在交易过程中必须核对手机短信交易信息是否与当前交易一致,核对无误后再输入动态验证码进行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的手机号码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进行更改。如果因甲方预留信息不准确,或手机号码变更时未及时进行更改,而无法收到手机动态验证码服务信息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十)甲方在使用乙方的云证书服务前,应充分遵守安全操作流程。云证书只能用于甲方在乙方电子渠道交易时标识身份、加密数据、保证网络安全通讯,不能作为其他任何用途。若甲方将其数字证书用于其他用途,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验证云证书申请人身份后,根据甲方的请求给其发放云证书,云证书存储在甲方申请下载的电子设备上。如果由于设备故障、网络中断等原因导致签发数字证书错误、延误、中断或无法签发,或由于甲方意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操作失败或延迟,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随技术的进步,乙方有权要求云证书申请人及时更新数字证书。甲方在收到更新通知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更新证书,若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更新云证书,所引起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具有证书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主动废止所签发的数字证书,甲方如果需要继续使用云证书,需要重新申请:
1、客户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2、客户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3、云证书绑定设备系统升级或更换,证书的相关信息变更;
4、客户卸载重装乙方提供的手机银行APP;
5、乙方手机银行APP重大升级;
6、其他必须废止证书的情况。
第三条 收费标准
(一)乙方收费标准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乙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如甲方未按时支付或账户内余额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乙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二)乙方有权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周期进行调整或修改,并按规定将上述调整和修改以适宜的方式对外公告,不再逐一通知甲方。公告期满后,甲方办理各项业务须按调整或修改后的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和周期支付费用。
第四条 业务变更
乙方具有对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因乙方对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而引起的服务取消、暂停或者甲方账号、服务内容、项目、方式等变化,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本协议和其他乙方相关章程、业务规则、业务规定,乙方将采取适当方式提前告知,但不再逐一通知甲方。本协议所称“公告”、“章程”均指在乙方营业网点、乙方网站【www.4001961200.com】等场所或渠道公布的“公告”、“章程”。
第五条 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前述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乙方发布并不时更新的相关业务章程、业务规则、业务规定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所填具的书面申请资料及使用乙方服务所签署的相关协议、进行的行为确认,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项下的交易造成的损失,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法律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30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甲乙双方已就本协议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乙方已向甲方就本协议内容进行了全面、准确的解释和说明,甲方完全了解本协议内容并自愿遵照执行上述约定。
第十条 甲方在使用乙方网银数字证书(KEY)时,需清楚明确阅读下述提示事项,并依法开立、使用并妥善保管本人KEY。
(一)乙方提供的个人KEY可用于“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系统”在深圳市办理商事登记,为避免他人盗用您的名字注册公司或您的公司被他人冒名变更等风险,请妥善保管和使用您的KEY。
(二)甲方使用KEY办理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时应遵守有关商事登记的法律法规,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责任。
ᄀ 本人已清楚明确阅读上述第十条提示内容,将依法开立、使用并妥善保管本人KEY。(备注:如需领用KEY,请勾选;否则无需勾选)
银行签章: 客户签名:
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61200(深圳)、4001912000(全国);网址:www.4001961200.com
客户须知(2021年第一版)
一、客户应对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客户须及时到银行办理更改手续。对于客户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不能正常办理业务等风险和损失的,由客户自行承担责任。
二、客户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和银行规定使用单位银行账户。
三、客户自愿申请使用电子银行、信通商务卡及单位结算卡服务,完全接受并与深圳农商银行签署相关服务协议,遵守银行相关业务规则和业务规定。对因客户违反本须知内容或其他银行相关章程、业务规则、业务规定等而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客户承担全部责任。
四、客户应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按月与银行进行电子对账。未及时进行电子对账或连续三个月未进行电子对账的,银行将采取限制电子回单打印或暂停对外支付等方式对有关账户进行制约,直至客户完成所有对账为止。
五、银行对客户提供的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因不可抗力、第三方过失、系统故障或其他非银行所能控制的事件致使银行无法按规定或双方约定执行客户指令的,银行不承担责任。但银行应在知悉相关事件后及时通知客户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七、银行具有对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因银行对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而引起的服务取消、暂停或者客户账号、服务内容、项目、方式等变化,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本须知内容和其他银行相关章程、业务规则、业务规定,银行将采取适当方式提前告知,但不再逐一通知客户。本须知所称“公告”均指在银行营业网点、银行网站【http://www.4001961200.com】等公告。
深圳农商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协议(2021年第一版)
甲方:申请人
乙方:深圳农商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责任,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经友好协商,办理网上银行服务的单位客户(以下简称“甲方”)和深圳农商银行(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原则达成本协议。
一、企业网上银行定义及服务范围
企业网上银行,是指乙方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为甲方提供的网上金融服务。企业网上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查询、转账、代收代付、贷款业务等金融服务。
二、企业网上银行交易方式
企业网上银行采用数字交易方式,即以数字证书方式产生的数字签名为有效合法印鉴,并在企业网上银行业务中使用数字签名作为支付的有效印鉴;所有经数字签名确认的指令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思表示,对甲方具有拘束力。乙方根据甲方在其账户上的指令进行交易和记录并以此制作借记凭证。甲乙双方均认可网上银行业务中采取数字证书方式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三、企业网上银行风险提示
企业网上银行交易具有一定风险,客户应对克隆网站公告、陌生电话、阳生手机或号码发送的有关查验账户、更改密码、要求转账等提示短信不可轻信;不要随意登录不明来历的银行网站地址,防止“钓鱼”网站窃取用户重要信息;妥善保管登录密码、动态口令令牌、USBKEY数字证书及KEY密码。
四、服务费用收付
甲方在使用乙方的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后,应向乙方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该费用由乙方从甲方账户中直接扣收,甲方保证在该账户保留足够余额,否则乙方有权停止提供企业网上银行服务。
收费按乙方公布的标准执行。甲方签署本协议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服务视同甲方认可乙方现行收费标准。乙方有权以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张贴公告或媒体公告等方式公布其对收费标准的变更。在乙方以上述方式之一就变更收费安排做出公告后,甲方仍然使用相应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的,视为甲方接受乙方公布的变更后收费标准。
五、企业网上银行功能管理
开通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后,甲方的管理员即自动享有全部网上银行业务功能,可操作或授权全部业务。企业网上银行授权模式有两种,分别为无授权模式和授权模式。无授权模式是指无需其他人员授权,仅一人即可完成所有网上银行业务的模式;授权模式是指需要其他人员授权,至少两人才能完成所有网上银行业务的模式。甲方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合适的授权模式及限额,对于因未能合理设置授权模式和限额而产生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企业网上银行无授权模式下,支持开通无USBKEY版企业网银。无USBKEY版企业网银开通后,不发放USBKEY与数字证书,甲方的管理员可通过用户名和登录密码登录无USBKEY版企业网银,享有账户管理功能。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明细查询与银企对账,不支持财务交易。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无USBKEY版企业网银重新签约升级为有USBKEY的企业网银。
乙方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或监管新规,增减企业网上银行功能或修改限额。乙方将以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张贴公告或媒体公告等方式公布,而甲方管理员用户无需申请,自动享有全部新增功能。
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乙方规定的程序申请开通企业网上银行,并提供有关资料。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服务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及甲方的合法签名人有责任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存放数字证书的USBKEY的密码、登录密码和动态口令令牌。且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甲方数字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网上银行相关密码泄露、遗忘,应及时到乙方网点办理更换、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依据本协议开通的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功能需要维护时,由甲方以向乙方提交维护申请表的方式提出。维护自乙方收到该申请表并完成相关维护操作之日生效。
4、甲方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及乙方的规定使用企业网上银行各项业务功能,如有违反,甲方无条件同意乙方取消相关功能。
5、企业网上银行销户前甲方承诺结清所有费用,保证销户顺利完成,销户后所有尚未执行的指令自动失效。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及时为甲方办理企业网上银行的开通手续;
2、负责向甲方提供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的咨询服务;
3、企业网上银行版本或者业务功能如有变更,乙方以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张贴公告或媒体公告等方式公布,在乙方以上述方式之一就变更做出公告后,甲方仍然使用相应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的,视为甲方接受乙方公布的变更后版本和功能。
4、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八、违约条款
合同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未能按时履约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免除责任,但应尽可能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2、因通讯中断、系统故障等乙方难以控制的因素导致未能及时执行甲方指令的,乙方免责,但乙方应尽可能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
九、法律适用条款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交易惯例。
十、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可能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仲裁方式解决。
十一、协议的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有权签字人在单位综合服务申请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且乙方完成相应系统维护时终止。
十二、其他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深圳农商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协议(2021年第一版)
甲方:申请人
乙方:深圳农商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申请单位结算卡须符合乙方相关制度、章程规定的条件: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并承诺当相关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到乙方营业场所办理更改手续。
一、甲方须妥善保管单位结算卡密码和有关业务资料。取款密码为单位结算卡必要支付条件,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因密码泄露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有关证件、凭证、密码遗失或被窃,应立即向乙方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否则,由此而造成的甲方在乙方的资金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因甲方单位结算卡挂失、账户被控制(包括被依法冻结)或账户余额不足而导致的交易不能成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甲方若要取消已申请生效的某项或全部服务,必须按规定向乙方办理服务撤销手续,双方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五、甲方遗失单位结算卡,可按相关规定办理临时挂失、正式挂失及挂失补办手续。单位结算卡损坏或到期,甲方可按相关规定凭单位结算卡、取款密码或预留印鉴到乙方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六、乙方有权按相关规定向持卡人收取有关费用。
七、甲方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遵守账户管理、反洗钱等法规制度及深圳农商银行有关结算制度的规定。甲方出租或转借单位结算卡及其账户的,由此造成的甲方在乙方的资金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乙方不承担责任。
九、甲方与乙方所发生的账务争议,应按相关规定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解决。适用申请仲裁时该院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上述相关规定包括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联网机构、乙方有关单位结算卡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有权签字人在单位综合服务申请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且乙方完成相应系统维护时终止。
深圳农商银行支付密码使用协议(2021年第一版)
甲方:申请人
乙方:深圳农商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为约定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支付密码的使用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对其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申请采用“印鉴+支付密码”作为相关支付票据的合法支付条件。
二、甲方负责对预留银行印鉴和支付票据配套的支付密码的使用及保管。
三、特别约定
1、甲方正式启用支付条件为“印鉴+支付密码”所签发的支付票据,均必须凭预留乙方的图章印鉴和有效的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指令,乙方核对票据支付密码和预留印鉴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款项支付。预留乙方的图章印鉴和有效的支付密码两者必须同时具备,仅有图章印鉴而无有效支付密码的,或仅有支付密码而无预留印鉴的,乙方有权拒绝办理,因此而产生一切纠纷及损失由甲方负责。一切凭预留印鉴和支付密码所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所为或经甲方同意,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及损失与乙方无关。
2、甲方对票据上的支付密码未填写或填写不清、涂改、填写错误而被拒绝受理、退票及由此带来的相关费用等承担责任。
3、甲方在票据上的签章与预留在乙方的签章比对后不清晰或模糊,但支付密码正确时,乙方以支付密码为准,视为甲方已在票据上正确签章,乙方据以付款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签发使用错误印章、支付密码的支票,乙方可视同空头支票处理;
5、甲方签发的支票因支付密码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退票超过3次以上的,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发售支付条件为“印鉴+支付密码”的支票。
四、甲方支付密码丢失、被盗,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申请作废对应的支付票据,相关票据应交回乙方。对于甲方无法提供相应票据的,乙方应拒绝受理作废申请。乙方对在甲方申请作废前收到的票据,可视同正常票据予以解付。
五、对不涉及支付密码的其它业务,甲乙双方仍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结算规定办理。
六、甲乙双方承诺严格遵守、执行人民银行、深圳农商银行关于支付密码使用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遵守账户管理、反洗钱等法规制度及深圳农商银行有关结算制度的规定。任何一方未遵守前述规定或约定而造成的经济责任、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七、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可向乙方申请领购相关支付凭证。甲方需要终止使用支付密码服务或通兑功能时,应向乙方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并按照乙方相关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交回未使用的相关支付凭证。
八、本协议自双方有权签字人在单位综合服务申请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销户或申请取消支付密码业务时自行终止。甲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或违反乙方相关制度要求时,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九、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电话银行:961200(深圳)4001961200(全国) 银行网址:www.400196120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