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章程(2022年第一版)

2020-11-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发[2011]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11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信用卡是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循环使用其信用额度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信用卡发行对象为个人,信息载体材料为磁条芯片(IC)复合卡。按卡片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及客户群体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按清算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信用卡将使用银联、维萨、万事达等银行卡组织的标识。

第四条 本行、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和临时额度等。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取现或转账等交易的日期

“入账日”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本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转账、取现交易本金、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

“账单周期”指上一账单日到本账单日的周期。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溢缴款”指持卡人实际还款金额高于全部应还款额的部分。

第二章  功能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 信用卡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以及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等基本功能的银行卡,持卡人可按其所持信用卡的信用等级及产品类别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

第三章  申领条件

第七条 凡年满18周岁,6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信誉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向本行申领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

第四章  申领手续

第八条 个人申领信用卡,应如实填写《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申请表》,并签订本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申请人同意本行向有关方面咨询、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履行其中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第九条 本行根据申领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无论是否批核,本行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但对申请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条 信用卡磁条芯片(IC)复合卡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在该信用卡项下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本行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或标准卡,但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若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发卡机构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第十一条 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应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办理销户手续后,本行继续保留对持卡人或申领单位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并受理客户还款。本行对已收的年费原则上不予退还。

第五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本行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根据持卡人信用状况和风险控制的要求核定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有权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同时设定相应的风险及交易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 信用卡账户只能用于合法交易。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本行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个人活期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客户未能按时偿还信用卡时,本行有权扣划其在我行的任一借记账户偿还透支款项。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相关法规、银行卡组织、本行和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凡使用“密码+签名”进行的交易,本行原则上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线上及线下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六章  计息办法和收费规定

第十七条 信用卡交易中,以人民币清算的交易,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计入信用卡账户;以外币清算的交易,会自动转换成人民币并计入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

第十八条 信用卡透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年利率为18%,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我行将提前45个自然日公告,以本行最新公告内容为准。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的持卡人,应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本行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暂不计付利息,如遇变更,将另行公告通知。日利率的计算方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

第十九条 持卡人若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均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预借现金、转账交易及其它未清偿款项除外),无须支付上一个账单周期内发生的非现金交易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则无权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除预借现金、转账交易外的全部透支款自本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的透支利息。持卡人支取现金、转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本行交易日起至到期还款日的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利率18%,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按《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收费表》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持卡人未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时,除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违约金。本行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年费及取现手续费等服务费用不计收利息。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用卡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须缴纳年费、各项手续费和工本费等,具体收费标准按《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收费表》执行。本行制定和修改费用项目及标准时,将按照监管机构及有关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由本行自动扣款。持卡人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其正常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年费、违约金等)、预借现金款、分期本金和消费透支款。

第七章  本行与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行的权利

第一款 本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因贷前审查、贷后风险管理需要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经过申请人授权,可以就申领资料向授权机构或个人进行核实,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定和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我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征信机构报送其本人信用相关信息

第二款 本行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追回欠款,并可委托其他机构、个人收回信用卡。

第三款 本行有权对伪造或使用伪造信用卡、盗用信用卡、冒领冒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信用卡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进行起诉,并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款 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款 信用卡属于本行所有,本行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申领人的权利。本行有权因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洗钱、出卖银行卡、非法或未经本行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或本行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限制或取消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暂时停止、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第二十五条   本行的义务

第一款 本行应当按照与持卡人的约定按月向持卡人提供电子对账单。但若自上提供对账单后,持卡人的账户未发生交易或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款 本行按《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进行保密。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时,可将持卡人相关个人信息和用卡信息提供给负责催收的相关机构和人员。(持卡人可通过登陆本行官网了解最新的相关外部机构列表。)

第三款 本行向持卡人提供24小时咨询、查询、投诉和挂失的电话服务,并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的要求给予答复。因系统升级等原因导致不能提供24小时服务的情况除外。

第四款 本行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的权利

第一款 持卡人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二款 持卡人有权向本行索取最近12个月内的对账单,首次索取免费,其它情况需按《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收费表》缴纳相应费用,持卡人有权在账单日起30天内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

第三款 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第四款 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所挂失信用卡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税务或海关等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的义务

第一款 申请人应当向本行提供真实的资料。

第二款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信用卡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原则上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款 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向本行办理挂失手续,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挂失均为正式挂失并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前的经济损失,除特别约定外,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款 持卡人应按照本行的规定,按时偿还消费透支款、利息、年费、违约金等费用;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的款项。如信用卡交易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第五款 持卡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收入等资料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并通过营业网点、电子渠道等本行认可的渠道更新资料或卡片,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六款 持卡人如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本行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第七款 持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因保管不善或持卡人任由信用卡处于风险状况而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八款 持卡人确认通讯地址、电话均为有效的送达地址及方式,持卡人确认上述送达地址及方式适用于履约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催收贷款等)及争议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后的先行调解、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如需变更,持卡人应提前七日书面通知甲方和仲裁机关、司法机关;持卡人承诺如因提供信息不准确、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拒收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不可抗力

     第一款 本行或持卡人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疫情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14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证明文件。按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款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地采取合理的行为和适当的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对本合同的履行所造成的影响。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不得就扩大损失的部分要求免责或赔偿。

     第三款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及时通知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四款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按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其责任不予免除。

     第五款 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执行,如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有关争议处理按照相应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本行制订和解释,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备案并通过本行网站公告。本章程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如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停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2022630日起生效,《信用卡章程(2021年第一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