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2022年第一版)

2019-06-06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包括主卡申领人和附属卡申领人(如有)),在共同遵守《信用卡章程2022年第一版》(以下简称《章程》)的前提下,就乙方自愿申领、使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合约。乙方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及本合约的条款,并愿意遵守

第一条  申领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及合法的。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如有变更或失效,应立即联系甲方予以变更。因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信息失实、错误、不完整或未及时更新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信用卡审批、贷后风险管理、异议核查等相关业务中,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征信机构,或通过其他相关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集团成员、甲方的合作方、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电信运营商)查询、使用及提供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地址、行为及设备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征信机构报送其本人信用相关信息乙方可通过登录甲方官网了解最新的相关外部机构列表。

3.甲方在严格控制业务风险的前提下,依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乙方的领卡申请、卡片种类、级别和信用额度。

4.乙方同意甲方保留相关资料和信息,无论信用卡是否被批核以及信用卡是否终止,相关资料和信息将不予退回,甲方仅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的要求以及不同业务场景所必须的时限来确定保存期限并在此期限内保留相关资料和信息。乙方主卡申领人可为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主卡申领人应确保本人及附属卡申领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并确保附属卡申领人在签名前已知晓和理解章程及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承诺遵守。主卡持卡人有权对附属卡的使用加以限制。

5.甲方对同一持卡人名下的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除另有约定外,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同一持卡人同一账户下的多张信用卡共享信用额度。

6.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后所产生的各项收支款项和费用均记入主卡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不因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争议、约定或权利主张而影响其根据《章程》及本合约的规定对甲方应承担的责任。

7.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地址通过挂号邮件、快递等形式向乙方寄送信用卡(包括续期或换发的信用卡),乙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且能够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而发生的遗失、被盗的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  使用  

8.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卡号、有效期、安全码、身份证件号码)、密码、交易凭证、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等,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乙方不应将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他人,不得将信用卡出租、出售、转借、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否则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信用卡或个人信息丢失、被盗、被冒办及被冒用的,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后果和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9.乙方收到信用卡时,应立即在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所载明的乙方姓名和签署式样相同的名字,并在信用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使用此签名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10.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激活,激活后方可正常用卡。自甲方发卡之日起,乙方超过一定期限未激活信用卡的,甲方有权主动对乙方未激活的信用卡进行销卡

11.信用卡可采用“签名”方式或“签名+密码”方式确认交易,确认交易方式由持卡人申请信用卡时自主选择,并可在使用期间通过甲方电子渠道修改。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或甲方网上银行设置交易密码(可用于ATM等自助设备交易和网上银行等),交易密码须逐卡设置。信用卡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交易。乙方应妥善保管密码,凡使用“密码+签名”进行的交易原则上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乙方姓名的交易凭证或能够证明乙方本人交易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乙方对前述交易承担法律责任。

12.为便利乙方的小额交易用卡,甲方发行的银联信用卡,乙方可选择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开通后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银联规定)的消费可采用非接触方式交易,通过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或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甲方官网公告后调整,乙方可通过甲方银行网点或致电客服等渠道开通或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13.甲方发行的信用卡需支持现场无磁交易,交易过程中,甲乙双方及商户需遵守各银行卡组织现场无磁消费业务规则,现场无磁交易即持卡人与商户面对面达成交易约定,商户在审核持卡人卡片并收集必要的交易信息后,以无磁方式发起交易并完成交易款项支付的消费业务。主要应用包括机上购物业务、直减退税业务中的退税款追缴等。

14.乙方应确保在安全的环境下使用信用卡,确保交易真实合法。乙方应确保在具有安全技术保护和信誉商户的环境下,通过互联网、手机、固定电话和电话自动语音等方式使用信用卡进行非面对面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乙方需要提供信用卡卡号、密码、有效期、安全码、手机号和证件信息等全部或部分交易要素,以供甲方进行信息校验。在甲方正确履行交易要素校验的前提下,信息校验通过后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相关交易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与特约商户办理预借现金业务机构等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该第三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此拒偿因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债务。

15.乙方使用信用卡应严格遵守章程,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境内或境外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相关规定及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规定的银行卡交易规则及关于银行卡交易限制、外汇管制等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及恶意透支等非法用卡行为将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16.为防范风险,确保信用卡安全,在出现可疑交易或信用卡有被盗用风险时,甲方有权立即暂停卡片使用,并有权进行调查核实乙方须配合甲方,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甲方的建议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如因乙方不予配合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17.甲方给予乙方的授信额度仅供乙方在本合约允许范围内使用,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乙方应在甲方核定的授信额度内用卡,如超授信额度用卡,乙方需遵循相关使用规则。

18.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调整信用卡等级或授信额度的申请,并且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是真实有效的。甲方亦有权主动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或风险信息等,决定是否对乙方的卡片等级或授信额度进行调整(额度可调升或调降直至为零),除甲方认定的风险情况外,可通过短信等形式通知乙方,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保。

19.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者因通讯、网络、供电、系统故障等紧急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或乙方无法正常使用信用卡的,甲方将尽最大努力恢复正常服务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不承担责任

20.乙方通过维萨、万事达卡或其他非银联卡组织在境外或在要求以外币结算的商户、网站上使用信用卡时,银行卡组织均以美元与甲方结算,甲方会将与银行卡组织结算的美元自动转为人民币,记入乙方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乙方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预借现金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的清算汇率和美元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依维萨、万事达卡或其他非银联卡组织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及费用。由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乙方在境外使用信用卡的交易,记入乙方的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银联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及费用

21.持卡人可在境外带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其他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或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凭卡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或其他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的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发卡机构指定的取现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持卡人在境内不得透支提取外币现钞,也不得在境内ATM提取外币现钞。

第三条  对账单和还款

22.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但如当月无交易或甲方已向乙方提供其他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甲方可不提供对账单。

23.对账单为电子账单形式。乙方知晓并理解使用电子账单的相关风险,承诺妥善保管信用卡、邮箱地址和密码以及相关登录验证信息等,自行查收电子账单,查询并核对各期账单内容。如存在电子邮箱容量、互联网、个人电脑等非甲方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电子账单不能按时收到,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24.乙方应及时、认真核对对账单内容,如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银联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的充值、提取交易在对账单中体现,电子现金交易明细不在信用卡对账单中体现。乙方可通过营业网点及ATM查询电子现金脱机消费明细,交易明细以银联清算结果为准。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已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全部交易。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其信用卡账户内的任何债务。如乙方对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向甲方说明理由并提交甲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配合甲方对存在疑问的账务进行核查,并由乙方承担有关费用。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在核查结果确认前,乙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如未及时还款,可能影响乙方征信记录。因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不配合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5.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乙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还款金额小于最低还款额,甲方有权将逾期情况报送人行征信系统,并征收违约金和利息;还款金额大于等于最低还款额,但小于账单应还款全额,甲方将不向人行征信系统报送逾期情况,免收违约金,但乙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当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的总和:当期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的10%、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分期付款每期应缴金额的100%、当期预借现金金额的100%、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当期全部费用和利息。甲方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变更上述最低还款额计算公式的权利。

26.乙方信用卡人民币账户的透支欠款可以人民币现金或从个人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人民币偿还。从个人结算账户转账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可绑定本人同客户号下借记卡/存折作为自动转账还款账户。

27.乙方如选择使用自动转账还款服务的,乙方在此授权甲方于每月到期还款日从乙方指定扣款账户按约定还款方式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以清偿欠款。该指定扣款账户须为乙方主卡持卡人本人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同客户号下的实名结算账户,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通过信用卡申请表、客户服务电话、网上银行、营业网点等渠道完成身份认证后的申请,均视为本人的有效授权。如指定扣款账户发生变化,乙方应主动与甲方联系并重新确定。乙方每期的信用卡对账单相应余额是自动转账还款服务中计算每月扣款金额的唯一合法有效依据,因此而生成的扣款指令的电子信息记录为甲方进行扣款的有效凭据。乙方应确保指定扣款账户在每月到期还款日当日有充足的资金,若因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足或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信用卡发生补换卡等情况的,自动转账授权将自动适用于新卡。若需取消或变更自动转账授权,乙方须至少于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一日通过甲方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否则甲方将无法确保该取消或变更能自当期对账单起生效。

28.乙方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其信用卡账户日为准。甲方收到乙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账户状态正常或逾期两个账单周期(含)内的,按照先应收利息及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两个账单周期(不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及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已计入账单的欠款优先未计入账单的欠款冲还。甲方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变更上述顺序的权利。

29.如乙方未依约还款或者存在其他未偿还的信用卡账款(如利息、违约金等),甲方有权依相关规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乙方可通过登录甲方官方网站了解最新的相关外部机构列表)通过电话、信函、短信、电子邮件、微信、面访、公告或司法途径等合法方式向乙方催收欠款;当甲方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时,为恢复与乙方的联系,可与乙方提供的联系人联系。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在甲方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存款账户等)中冻结扣划欠款,甲方不需对此承担责任并同时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定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财产品生的全部孳息(如有),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乙方债务后剩余的定期存款或者理财产品款项将转入乙方活期账户。若采取此种方式偿还信用卡欠款时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甲方有权按结售汇等相关惯例予以兑换,乙方应负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及其他费用乙方应赔偿甲方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由于乙方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30.乙方应确保还款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甲方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来源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有权要求乙方配合调查并向相关监管机构上报。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

31.除非另有约定,甲方对乙方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如乙方领回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须支付甲方按规定计收的取现手续费。

32.乙方未能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足额全部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待遇,并且所有交易自记账日起就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透支利息按日计算、按月收取,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年利率为18%,且上述所有计付利息和透支额的未还部分,次月仍按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年利率18%计收利息。如有变动,以甲方最新公告内容为准。持卡人进行预借现金交易或办理甲方规定其他的相关事宜,甲方有权收取手续费等费用。乙方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并经甲方审核同意的,可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后,当期所有交易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不再享有免息期。日利率的计算方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

33.乙方可在甲方核定的取现额度内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功能(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可提取现金),在境内外预借现金须执行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乙方交易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同时按照收费标准支付手续费。乙方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从事非法活动。乙方须保留与预借现金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发票,并有义务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34.乙方还款未达到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约定的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违约金(最低人民币30元),最低还款额金额以其对账单显示金额为准。

35.乙方使用信用卡需按甲方对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由甲方记入乙方信用卡账户。  

第五条  有效期、挂失及补换

36.除另有约定,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具体以信用卡卡面显示为准,逾期自动失效,但乙方因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到期而消灭。除非乙方提出不愿续卡,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乙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及风险水平等,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若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或欠款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到期补续卡或销户申请

37.乙方同意在信用卡到期、毁损等情况下需要补换卡时,甲方有权为其更换甲方指定类型的信用卡,乙方无需另行提交申请资料,本合约条款继续有效。甲方应根据业务种类不同,决定是否收取工本费。

38.信用卡如遗失、被盗、被他人所使用或密码等交易要素泄露于任何其他人,乙方应立即通过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向甲方办理挂失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信用卡丢失或被盗后产生的电子现金账户损失由乙方承担。电子现金账户信息在芯片内体现,乙方补换、损毁信用卡后,电子现金账户信息仍保留在旧卡芯片内。)乙方申请挂失业务,应支付挂失费,挂失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甲方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乙方应同时向发生遗失、被盗或泄密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警署报案,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报案材料复印件并配合甲方调查。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在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乙方故意所为而形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欺诈行为或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时,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于已经泄露的密码,乙方不应再继续使用。

39.乙方因自身原因需要补换新卡的,应支付工本费。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补换其挂失、被冒用或怀疑有欺诈的信用卡

第六条  信用卡的终止

40.乙方如需终止信用卡,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营业网点等提出销户申请。提出销户申请前乙方信用卡所有未清偿款项(包括任何已发生但尚未被记入乙方信用卡的交易金额)将视为全部到期,乙方应一次性清偿。如乙方未全额清偿所有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等,甲方不予办理销户手续。

41.乙方在办理卡片注销、更换、更新或卡类型转换后,乙方可将原卡片磁条和芯片自行销毁。乙方可通过营业网点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余额,确保电子现金账户内无余额后进行销毁,否则因此引发的一切经济纠纷需由乙方承担

42.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享有按照本合约规定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如乙方有下述情形,甲方有权采取调低乙方授信额度或卡片级别、调整账户或卡片状态、不换发新卡或不予以续卡、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提供担保、将乙方列入不良信息名单、收回信用卡、终止信用卡等一项或多项风险管理措施:(1)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使用虚假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或者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产生不良征信记录;(3)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4)乙方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甲方无法评估乙方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甲方风险管理能力时;(5)恶意透支、转让、转借、买卖信用卡或账户等行为;(6)非法使用信用卡或利用信用卡从事非法活动;(7)甲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乙方进行虚假的信用卡交易以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8)有欺诈、非真实交易、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9)乙方存在非法或未经甲方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10)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失效的;(11)乙方拒不配合甲方就相关信用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12)逾期还款;(13)身故;(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本合约的行为。甲方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不影响乙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乙方仍应偿还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性清偿

43.无论任何一方以任何理由终止乙方的信用卡,乙方在本合约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将持续,乙方已经支付的费用将不予退还。

第七条  信息披露和通知

44.乙方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鹏元征信有限公司“鹏元征信系统”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进行贷前审查和贷后风险管理等

乙方同意甲方因业务或管理需要:(1)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使用;(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乙方信息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3)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4)出于提供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将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披露给甲方、甲方的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账款催收服务机构、增值服务供应商、电信运营商等)、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等为乙方提供相关信用卡服务的机构及相关资信机构(乙方可通过登录甲方官方网站了解最新的相关外部机构列表),所披露的客户个人资料可能涉及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信用卡卡号等。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乙方授权甲方披露的以外,甲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45.乙方如发生迁往异地、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电子邮箱变更、身份证件信息变更或单位名称变更等,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发生与本合约相关的法律纠纷,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最后通讯地址(不论该地址是一个邮政信箱或是一个居住地址或办公地址)将作为所有函件(包括但不限于催款函、传票、判决文书、裁决文书、执行文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寄往该账单地址的所有函件均视为合法有效的送达。乙方确认上述送达地址及方式均为有效的送达地址及方式,乙方确认上述送达地址及方式适用于履约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催收贷款等)及争议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后的先行调解、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如需变更,乙方应提前七日书面通知甲方和仲裁机关、司法机关;乙方承诺如因提供信息不准确、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拒收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6.甲方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手机短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47.乙方同意接收甲方以信件、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电话、宣传单页等方式向其发送的甲方信用卡及相关业务的信息

48.甲方向乙方主卡持卡人发出的通知,视同已同时通知附属卡持卡人,主卡持卡人有义务将该通知告知其附属卡持卡人

49.不可抗力:

1一方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疫情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14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证明文件。按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地采取合理的行为和适当的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对本合同的履行所造成的影响。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不得就扩大损失的部分要求免责或赔偿。

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及时通知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按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其责任不予免除。

5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八条  附则

50.乙方在使用磁条芯片(IC)复合卡服务时,除遵守本合约外,还应遵守甲方关于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信用卡贷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如有)将会同时开通,电子现金账户需进行充值后方可正常使用。甲方某些种类的信用卡、优惠活动和服务受各自特定条款的约束,该条款若与本合约条款有任何抵触的,以该特定条款为准。

51.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合约、章程、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调整,履行相关提前通知手续或按规定公告期满后生效。如乙方有异议,有权在公告期满前根据本合约约定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否则视为同意上述修改和调整并受其约束。

52.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53.本合约适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54.乙方确认,甲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并已经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说明乙方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本合约所有条款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