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深圳农商银行客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积极响应人民群众对住房的迫切需要,我行坚决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相关要求,现就关于落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房贷”)利率定价机制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我行已发放的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含首套、二套及以上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借款人,可以向我行申请变更借款合同中定价条款约定,包括变更加点幅度和重定价周期约定。
固定利率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借款人,可先申请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以下简称“固转浮”),再申请变更利率加点幅度和重定价周期。房贷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之后,在贷款剩余期限内,定价方式不得再转回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
二、调整规则
(一)加点幅度调整规则
浮动利率房贷客户利率加点幅度高于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幅度30BP以上时,可向我行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幅度。重新约定的加点幅度不低于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幅度+30BP,同时不低于所在城市目前执行的新发放房贷利率加点下限(深圳地区目前最新加点下限首套房为-45BP,二套房为-5BP;深汕及广西地区无加点下限限制)。具体加点幅度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幅度=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该利率对应季度内各月5年期以上LPR的算数平均值。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利率政策栏目公布的为准。
(二)重定价周期调整规则
浮动利率房贷客户利率重定价周期可选择按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重定价。选择按3个月重定价的,重定价日为每季度初月(即1月、4月、7月、10月)1日;选择按6个月重定价的,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选择按12个月重定价的,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在借款合同期内,重定价周期只能变更一次。
三、办理方式
(一)加点值调整申请。自2024年11月1日起,浮动利率房贷借款人可向贷款经办行提出利率加点幅度调整申请。符合条件的,我行将及时予以调整,调整生效后按照新的利率加点幅度执行,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之前的房贷利息不作调整。
深圳地区二套住房贷款,如已符合二套转首套标准的,借款人可通过我行手机银行“首页-更多-借钱-房贷利率调整”发起申请,按系统提示线下向我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转成首套房贷款,再按前述规则进行加点幅度调整。
(二)“固转浮”申请。自2024年11月1日起,利率为固定利率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借款人,可通过我行手机银行“首页-更多-借钱-房贷利率调整”路径申请“固转浮”业务,或向贷款经办行申请办理。
(三)重定价周期申请。自2024年11月15日起,浮动利率房贷借款人可向贷款经办行提出重定价周期变更申请。后续我行将开放手机银行申请渠道。本年12月31日前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的,无论重定价周期调整为何种形式,调整后首个重定价日均为2025年1月1日。
(四)符合加点值调整条件、但存在贷款拖欠的客户,需联系贷款经办行咨询和办理。
四、温馨提示
(一)为保护您的权益,敬请您关注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利率政策栏目发布的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如符合利率调整条件,请及时向我行提出申请。
(二)在为客户办理存量房贷利率调整过程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为最大限度保障您的财产和信息安全,防范不法分子以利率调整为由实施诈骗活动,请您切勿轻信我行官方渠道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敬请您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如需进一步咨询,可关注“深圳农商银行”微信公众号,或者拨打4001-961200咨询,亦可联系您的贷款经办行。衷心感谢长期以来对深圳农商银行的大力支持。
特此公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