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供更好的理财服务,我行拟对圳元金三月盈理财产品客户签约资料进行修订,主要修订的内容如下:
一、对圳元金三月盈理财产品1签约资料“理财产品属性”处新增“投资合作机构”的基本信息,具体包括内容如下:
投资合作机构
本理财计划的投资合作机构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和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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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托 受 托 人 |
投资合作机构 |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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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小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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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10-12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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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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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管 理 人 |
投资合作机构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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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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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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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
按照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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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圳元金三月盈理财产品5签约资料“理财产品属性”处新增“投资合作机构”的基本信息,具体包括内容如下:
投资合作机构
本理财计划的投资合作机构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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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托 受 托 人 |
投资合作机构 |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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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小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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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10-12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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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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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管 理 人 |
投资合作机构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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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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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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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
按照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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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圳元金三月盈理财产品6签约资料“理财产品属性”处新增“投资合作机构”的基本信息,具体包括内容如下:
投资合作机构
本理财计划的投资合作机构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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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托 受 托 人 |
投资合作机构 |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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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小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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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10-12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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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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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管 理 人 |
投资合作机构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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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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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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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
按照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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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圳元金三月盈理财产品7签约资料“理财产品属性”处新增“投资合作机构”的基本信息,具体包括内容如下:
投资合作机构
本理财计划的投资合作机构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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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托 受 托 人 |
投资合作机构 |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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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小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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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10-12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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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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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管 理 人 |
投资合作机构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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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经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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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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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
按照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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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圳元金三月盈理财产品2-4、8-12”理财产品签约资料“理财产品属性”处新增“投资合作机构”的基本信息,具体包括内容如下:
投资合作机构
本理财计划的投资合作机构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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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托 受 托 人 |
投资合作机构 |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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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小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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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10-12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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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
四、对“圳元金三月盈理财产品1-12”理财产品签约资料的“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中的第11条“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发生理财计划托管人变更的情形,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提前10个工作日以临时公告形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修订为“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发生理财计划托管人或投资合作机构变更的情形,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临时公告形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五、对“圳元金三月盈理财产品1-12”理财产品签约资料的“理财产品属性”中关于理财产品认购,新增一项内容:“本产品不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总份额的50%。若单一投资者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总份额的50%,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利拒绝该笔认购申请。对于因理财产品销售募集情况、理财产品规模变化等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总份额的50%的,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采取控制措施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
六、对“圳元金三月盈理财产品1-12”理财产品签约资料的“理财产品属性”中关于理财产品申购,新增一项内容:“本产品不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总份额的50%。若单一投资者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总份额的50%,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利拒绝该笔申购申请。对于因理财产品销售募集情况、理财产品规模变化等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总份额的50%的,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采取控制措施拒绝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本次修订将在2022年6月22日起生效。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支持。
特此公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