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聚金二号系列理财产品第54期
重要须知
1、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2、本产品适合于具一定投资经验的合格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3、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4、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第一部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Ⅱ级
风险评级 |
风险程度 |
适合的投资者 |
Ⅰ级 |
低 |
保守型 |
Ⅱ级 |
较低 |
稳健型 |
Ⅲ级 |
中 |
平衡型 |
Ⅳ级 |
较高 |
成长型 |
Ⅴ级 |
高 |
进取型 |
(注:本评级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1、低风险产品:各种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或者保障本金,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极低的产品;
2、较低风险产品:产品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较低的产品;
3、中等风险产品:产品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但预期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4、较高风险产品:产品存在一定的本金亏损风险,收益波动性较大;
5、高风险产品:产品本金亏损概率较高,收益波动性大。
第二部分-- 理财产品基本条款
产品名称 |
通宝计划-汇聚金二号系列理财产品第54期 |
通宝计划-汇聚金二号系列理财产品第55期 |
产品编号 |
HJ20054 |
HJ20055 |
产品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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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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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起点金额 |
100万元,以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
1000万元,以10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
最高年化预期收益率 |
5.0% |
5.3% |
投资期限 |
18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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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支付方式 |
投资期结束向投资人支付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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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息基础 |
实际存续天数/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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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息单位 |
每一万元为一个计息单位,每单位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理财计划自成立日起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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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向 |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债券以及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期限在1年以内的逆回购、附加回购的信托受益权、附加回购的债权或债权收益权、附加回购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固定收益类银行理财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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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级 |
我行对本理财产品的内部评级为Ⅱ级(风险程度较低,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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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客户 |
经我行风险评估,适合所有合格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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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式 |
投资者可前往我行各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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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期 |
2013年6月17日至6月18日17:00。募集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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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归集日 |
2013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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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收益起始日 |
2013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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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
2013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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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缴付 |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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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
我行将按照合同约定在官方网站www.4001961200.com公布本理财计划的理财资金募集、理财计划清算等相关信息,不向投资者提供对账单。 |
第三部分--理财产品属性
投资标的说明
我行委托中融信托成立资金信托,并用该信托资金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债券以及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期限在1年以内的逆回购、附加回购的信托受益权、附加回购的债权或债权收益权、附加回购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固定收益类银行理财产品)。
为保证信托资金安全,对所投向标的做出了以下限制和安排:
(1)受托人以自有资金5亿元人民币随时认购定制X型(X的具体期限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具体运行情况确定)信托单位,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流动性支持。
(2)本信托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票二级市场直接投资、QDII产品以及高风险的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股指期货、股票期货、股指期权、股票期权等。
(3)所投资的信托产品、信托受益权(附加回购)仅限定于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类。标的信托受益权,须附加回购条件或第三方保护价格认购,交易对手为中融信托指定的第三方(中融信托母公司中植集团或不低于中植集团信用的第三方),为本信托提供进一步流动性保障,最大程度降低此类品种的投资风险。
产品运作模式
通宝计划-汇聚金二号系列理财产品采用封闭模式运作,每期理财产品封闭独立运作,每期理财资金都单独对应聚金池信托计划相应投资期限的资产。
本产品各投资期募集期、赎回期及收益起始日、到期日信息
募集期:2013年6月17日至6月18日
赎回期:本产品不开放赎回操作
认购撤单:募集期内允许认购撤单
资金归集日:2013年6月19日
起息日:2013年6月19日
到期日:2013年12月16日
资金返还:产品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将理财本金及收益返还至客户认购账户
提前终止
客户没有提前终止权。在出现因产品涉及的融资机构信用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信托财产必须提前收回时,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有权在任何时间提前终止本产品。
收益测算依据
本产品收益=投资收益-银行费用。
税收规定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不承担代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质押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规定
本产品不可开立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不可办理质押贷款。
追索条款
若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信托产品到期不能全部偿付,则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首先将信托公司已偿付的本金按比例支付给投资人;差额部分由信托公司向相关责任人索赔,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在收到信托公司索赔获得的本金后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进行相应支付。
产品收益及风险示例
在不发生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的情况下,投资人可按照本产品约定的收益计算方法得相应的投资收益。
1.投资人预期投资收益计算公式
每计息单位理财收益=计息单位×理财计划到期年化收益率×产品实际存续天数÷365;
理财收益=认购份额÷计息单位×每计息单位理财收益;
每计息单位理财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2.实现预期收益情景举例:
如:“通宝计划-汇聚金二号系列理财产品第55期”,假设产品正常运作到期,实现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3%,投资人购买1000万元,则:
每计息单位理财收益=10000×5.3%×180÷365=261.3698元
理财收益=10000000÷10000×261.3698=261369.80元。
3.未实现预期收益情景举例:
如:“通宝计划-汇聚金二号系列理财产品第55期”,假设产品提前终止使得实际存续天数为80天,实现年化收益率为5.0%,投资人购买1000万元,则:
每计息单位理财收益=10000×5.0%×80÷365=109.5890元
理财收益=10000000÷10000×109.5890=109589.0元。
在发生信用风险或其他风险等各种投资风险的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人可能损失全部本金或收益,同时可能导致理财收益延期支付。此种情况下,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会依照有关法律约定或合同约定向有关责任方行使追索权。
第四部分--理财产品信息披露
信通理财-通宝计划-汇聚金系列二号理财产品的信息可通过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客服电话(961200或4001961200)、营业网点及门户网站中查询(http://www.4001961200.com),本期产品项下理财投资如遇发生足以影响本产品本金及收益偿付的重大事件,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将在门户网站进行特别提示。根据本产品运作特点,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将不向投资人另行寄送账单。
1)通宝计划-汇聚金系列二号理财产品在每一次募集前需向客户进行公告;
2)产品提前终止或延期等其他重要信息应及时公告。
本产品投资人已阅读并领取《风险提示书》、《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信通理财-通宝计划-汇聚金二号系列第54-55期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共9页,充分了解本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自愿购买。投资人同意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通过门户网站公布的信息的方式,并将及时浏览和阅读,视为投资人已获取该信息。本行或将通过产品协议书中的联系方式告知投资人产品重要事项。投资者预留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信息变更。如因投资者未及时办理联系方式变更的,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将可能在必要时无法及时联系上投资者,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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