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发[2011]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11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信用卡是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循环使用其信用额度,以人民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信用卡发行对象为个人,信息载体材料为磁条芯片(IC)复合卡。按卡片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及客户群体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
第四条 本行、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和临时额度等。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取现或转账等交易的日期。
“记账日”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本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转账、取现交易本金、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
“账单周期”指上一账单日到本账单日的周期。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溢缴款”指持卡人实际还款金额高于全部应还款额的部分。
第二章 功能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 信用卡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以及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等基本功能的银行卡,持卡人可按其所持信用卡的信用等级及产品类别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
第七条 人民币卡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外币卡以外币为结算货币,可在国际信用卡组织、中国银联及本行指定的受理点使用。
第三章 申领条件
第八条 凡年满18周岁,6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信誉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向本行申领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
第四章 申领手续
第九条 个人申领信用卡,应如实填写《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并签订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申请人同意本行向有关方面咨询、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履行其中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第十条 本行根据申领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无论是否批核,本行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但对申请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信用卡磁条芯片(IC)复合卡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在该信用卡项下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至少于卡片的有效期限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否则,本行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
第十二条 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应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办理销户手续后,仍须承担清偿被注销信用卡的一切债务和损失。本行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三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本行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根据持卡人信用状况和风险控制的要求核定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有权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同时设定相应的风险及交易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信用卡账户只能用于合法交易。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本行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个人活期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客户未能按时偿还信用卡时,本行有权扣划其在我行的任一借记账户偿还透支款项。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相关法规、银行卡组织、本行和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凡使用“密码+签名”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线上及线下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六章 计息办法和收费规定
第十八条 信用卡交易中,以人民币清算的交易,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计入人民币账户;以外币清算的交易,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计入外币账户。
第十九条 信用卡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我行将提前45个自然日公告,以本行最新公告内容为准。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的持卡人,应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本行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暂不计付利息,如遇变更,将另行公告通知。
第二十条 持卡人若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均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预借现金、转账交易及其它未清偿款项除外),无须支付上一个账单周期内发生的非现金交易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则无权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除预借现金、转账交易外的全部透支款自本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的透支利息。持卡人支取现金、转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本行交易日起至到期还款日的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按《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收费表》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持卡人未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时,除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违约金。本行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年费及取现手续费等服务费用不计收利息。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用卡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须缴纳年费、各项手续费和工本费等,具体收费标准按《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收费表》执行。本行制定和修改费用项目及标准时,将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由本行自动扣款。持卡人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其正常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年费、违约金等)、预借现金款、分期本金和消费透支款。
第七章 本行与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行的权利
第一款 本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可以就申领资料向任何方面进行核实,向相关信用机构披露信用卡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定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第二款 本行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追回欠款,并可委托其他机构、个人收回信用卡。
第三款 本行有权对伪造或使用伪造信用卡、盗用信用卡、冒领冒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信用卡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进行起诉,并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款 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款 信用卡属于本行所有,本行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申领人的权利。本行有权随时因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第二十六条 本行的义务
第一款 本行应当按照与持卡人的约定向持卡人提供电子对账单。但若自上次提供对账单后,持卡人的账户未发生交易或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款 本行按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进行保密。但本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款 本行向持卡人提供24小时咨询、查询、投诉和挂失的电话服务,并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的要求给予答复。因系统升级等原因导致不能提供24小时服务的情况除外。
第四款 本行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的权利
第一款 持卡人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二款 持卡人有权向本行索取最近12个月内的对账单,首次索取免费,其它情况需按《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收费表》缴纳相应费用,持卡人有权在账单日起30天内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
第三款 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第四款 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所挂失信用卡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税务或海关等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的义务
第一款 申请人应当向本行提供真实的资料。
第二款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信用卡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款 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向本行办理挂失手续,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挂失均为正式挂失并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前的经济损失,除特别约定外,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款 持卡人应按照本行的规定,按时偿还消费透支款、利息、年费、违约金等费用;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的款项。如信用卡交易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第五款 持卡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收入等资料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并通过本行认可的渠道更新资料或卡片,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六款 持卡人如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本行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第七款 持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因保管不善或持卡人任由信用卡处于风险状况而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执行,如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有关争议处理按照相应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制订和解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批准后施行。本章程的修改由本行报经监管机构核准并公布,本行采用公示四十五天的方式通知持卡人,期满即为生效。修改后的条款对信用卡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包括主卡申领人和附属卡申领人(如有)),在共同遵守《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前提下,就乙方自愿申领、使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合约。乙方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及本合约的条款,并愿意遵守。
第一条 申领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及合法的。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如有变更或失效,应立即联系甲方予以变更。因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信息失实、错误、不完整或未及时更新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信用卡审批、贷后风险管理等业务环节中,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征信机构,或通过第三方渠道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征信机构报送其本人信用相关信息。
3.甲方在严格控制业务风险的前提下,依据银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乙方的领卡申请、卡片种类、级别和信用额度。
4.乙方同意甲方保留相关资料和信息,无论信用卡是否被批核以及信用卡是否终止,相关资料和信息将不予退回,由甲方妥善保存或处理。
5.乙方主卡申领人可为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主卡申领人应确保本人及附属卡申领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并确保附属卡申领人在签名前已知晓和理解章程及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承诺遵守。主卡持卡人有权对附属卡的使用加以限制。
6.甲方对同一持卡人名下的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除甲方另行决定,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同一身份持卡人同一账户下的多张信用卡共享信用额度。
7.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后所产生的各项收支款项和费用均记入主卡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不因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争议、约定或权利主张而影响其根据《章程》及本合约的规定对甲方应承担的责任。
8.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地址通过挂号邮件、快递等形式向乙方寄送信用卡(包括续期或换发的信用卡),乙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且能够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而发生的遗失、被盗的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乙方应通过甲方认可的渠道办理信用卡。乙方通过非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的,所有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使用
10.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卡号、有效期、安全码、身份证件号码)、密码、交易凭证、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等,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乙方不应将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他人,不得将信用卡出租、出售、转借、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否则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信用卡或个人信息丢失、被盗、被冒办及被冒用的,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后果和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11.乙方收到信用卡时,应立即在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所载明的乙方姓名和签署式样相同的名字,并在信用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2.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激活,激活后方可正常用卡。自甲方发卡之日起,乙方超过一定期限未激活信用卡的,甲方有权主动对乙方未激活的信用卡进行销卡。
13.信用卡可采用“签名”方式或“签名+密码”方式确认交易,确认交易方式由持卡人申请信用卡时自主选择,并可在使用期间通过本行电子渠道修改。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或甲方网上银行设置交易密码(可用于ATM等自助设备交易和网上银行等),交易密码须逐卡设置。信用卡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交易。乙方应妥善保管密码,凡使用“密码+签名”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乙方姓名的交易凭证或能够证明乙方本人交易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乙方对前述交易承担责任。
14.甲方发行的信用卡需支持现场无磁交易,交易过程中,甲乙双方及商户需遵守《银联卡现场无磁消费业务规则》,现场无磁交易即持卡人与商户面对面达成交易约定,商户在审核持卡人卡片并收集必要的交易信息后,以无磁方式发起交易并完成交易款项支付的消费业务。主要应用包括机上购物业务、直减退税业务中的退税款追缴等。
15.乙方应确保在安全的环境下使用信用卡,确保交易真实合法。乙方应确保在具有安全技术保护和信誉商户的环境下,通过互联网、手机、固定电话和电话自动语音等方式使用信用卡进行非面对面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乙方需要提供信用卡卡号、密码、有效期、安全码、手机号和证件信息等全部或部分交易要素,以供甲方进行信息校验。在甲方正确履行交易要素校验的前提下,信息校验通过后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相关交易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与特约商户等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该等第三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此拒偿因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债务。
16.乙方使用信用卡应严格遵守章程,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境内银行卡组织、收单行相关规定及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规定的银行卡交易规则及关于银行卡交易限制、外汇管制等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及恶意透支等非法用卡行为将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17.为防范风险,确保信用卡安全,在出现可疑交易或信用卡有被盗用风险时,甲方有权立即暂停卡片使用,并有权进行调查核实。乙方须配合甲方,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甲方的建议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如因乙方不予配合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18.甲方给予乙方的授信额度仅供乙方在本合约允许范围内使用,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乙方应在甲方核定的授信额度内用卡,如超授信额度用卡,乙方需遵循相关使用规则。
19.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调整信用卡等级或授信额度的申请,并且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是真实有效的。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或风险信息等,决定是否对乙方的卡片等级或授信额度进行调整,除甲方认定的风险情况外,可通过短信、对账单等形式通知乙方,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保。
20.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者因通讯、网络、供电、系统故障等紧急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或乙方无法正常使用信用卡的,甲方将尽最大努力恢复正常服务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 对账单和还款
21.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但如当月无交易或甲方已向乙方提供其他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甲方可不提供对账单。
22.对账单为电子账单形式。乙方知晓并理解使用电子账单的相关风险,承诺妥善保管信用卡、邮箱地址和密码以及相关登录验证信息等,自行查收电子账单,查询并核对各期账单内容。如存在电子邮箱容量、互联网、个人电脑等非甲方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电子账单不能按时收到,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23.乙方应及时、认真核对对账单内容,如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的充值、提取交易在对账单中体现,电子现金交易明细不在信用卡对账单中体现。乙方可通过营业网点及ATM查询电子现金脱机消费明细,交易明细以银联清算结果为准。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已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全部交易。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其信用卡账户内的任何债务。如乙方对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向甲方说明理由并提交甲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配合甲方对存在疑问的账务进行核查,并由乙方承担有关费用。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在核查结果确认前,乙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如未及时还款,可能影响乙方征信记录。因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不配合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4.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乙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还款金额小于最低还款额,本行有权将逾期情况报送人行征信系统,并征收违约金和利息;还款金额大于等于最低还款额,但小于账单应还款全额,本行将不向人行征信系统报送逾期情况,免收违约金,但乙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当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的总和:当期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的10%、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分期付款每期应缴金额的100%、当期预借现金金额的100%、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当期全部费用和利息。甲方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变更上述最低还款额计算公式的权利。
25.乙方信用卡人民币账户的透支欠款可以人民币现金或从个人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人民币偿还。从个人结算账户转账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可绑定本人同客户号下借记卡/存折作为自动转账还款账户。
26.乙方如选择使用自动转账还款服务的,乙方在此授权甲方于每月到期还款日从乙方指定扣款账户按约定还款方式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以清偿欠款。该指定扣款账户须为乙方主卡持卡人本人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开设的同客户号下的实名结算账户,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通过信用卡申请表、客户服务电话、网上银行、营业网点等渠道完成身份认证后的申请,均视为本人的有效授权。如指定扣款账户发生变化,乙方应主动与甲方联系并重新确定。乙方每期的信用卡对账单相应余额是自动转账还款服务中计算每月扣款金额的唯一合法有效依据,因此而生成的扣款指令的电子信息记录为甲方进行扣款的有效凭据。乙方应确保指定扣款账户在每月到期还款日当日有充足的资金,若因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足或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信用卡发生补换卡等情况的,自动转账授权将自动适用于新卡。若需取消或变更自动转账授权,乙方须至少于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一日通过甲方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否则甲方将无法确保该取消或变更能自当期对账单起生效。
27.乙方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其信用卡账户日为准。甲方收到乙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账户状态正常或逾期三个账单周期(含)内的,按照先应收利息及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三个账单周期(不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及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已计入账单的欠款优先未计入账单的欠款冲还。
28.甲方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变更上述顺序的权利。
29.如乙方未能按时还款,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短信、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乙方催收欠款,联系乙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在甲方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欠款,甲方不需对此承担责任并同时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若采取此种方式偿还信用卡欠款时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甲方有权按惯例予以兑换,乙方应负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及其他收费。乙方应赔偿甲方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由于乙方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30.乙方应确保还款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甲方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来源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有权要求乙方配合调查并向相关监管机构上报。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
31.除非另有约定,甲方对乙方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如乙方领回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须支付甲方按规定计收的取现手续费。
32.乙方未能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足额全部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待遇,并且所有交易自记账日起就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透支利息按日计算、按月收取,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且上述所有计付利息和透支额的未还部分,次月仍按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内容为准。持卡人进行预借现金交易或办理甲方规定其他的相关事宜,甲方有权收取手续费等费用。乙方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并经甲方审核同意的,可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后,当期所有交易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不再享有免息期。
33.乙方可在甲方核定的取现额度内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功能(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可提取现金),在境内外预借现金须执行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乙方交易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同时按照收费标准支付手续费。乙方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从事非法活动。乙方须保留与预借现金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发票,并有义务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34.乙方还款未达到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约定的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违约金(最低人民币30元),最低还款额金额以其对账单显示金额为准。
35.乙方使用信用卡需按甲方对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由甲方记入乙方信用卡账户。
第五条 有效期、挂失及补换
36.除另有约定,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具体以信用卡卡面显示为准,逾期自动失效,但乙方因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到期而消灭。除非乙方提出不愿续卡,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乙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及风险水平等,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若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或欠款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到期补续卡或销户申请。
37.乙方同意在信用卡到期、毁损等情况下需要补换卡时,甲方有权为其更换甲方指定类型的信用卡,乙方无需另行提交申请资料,本合约条款继续有效。甲方应根据业务种类不同,决定是否收取工本费。
38.信用卡如遗失、被盗、被他人所使用或密码等交易要素泄露于任何其他人,乙方应立即通过客户服务电话、营业网点等渠道向甲方办理挂失(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信用卡丢失或被盗后产生的电子现金账户损失由乙方承担。电子现金账户信息在芯片内体现,乙方补换、损毁信用卡后,电子现金账户信息仍保留在旧卡芯片内。)乙方申请挂失业务,应支付挂失费,挂失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甲方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乙方应同时向发生遗失、被盗或泄密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警署报案,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报案材料复印件并配合甲方调查。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在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乙方故意所为而形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欺诈行为或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时,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于已经泄露的密码,乙方不应再继续使用。
39.乙方因自身原因需要补换新卡的,应支付工本费。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补换其挂失、被冒用或怀疑有欺诈的信用卡。
第六条 信用卡的终止
40.乙方如需终止信用卡,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营业网点等提出销户申请。提出销户申请前乙方信用卡所有未清偿款项(包括任何已发生但尚未被记入乙方信用卡的交易金额)将视为全部到期,乙方应一次性清偿。如乙方未全额清偿所有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等,甲方不予办理销户手续。
41.乙方在办理卡片注销、更换、更新或卡类型转换后,乙方可将原卡片磁条和芯片自行销毁。销毁时,请确保电子现金账户内无余额,否则因此引发的一切经济纠纷需由乙方承担。
42.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享有按照本合约规定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如乙方有下述情形,甲方有权采取调低乙方授信额度或卡片级别、止付、冻结、不换发新卡或不予以续卡、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提供担保、将乙方列入不良信息名单、收回信用卡、终止信用卡等一项或多项风险管理措施:(1)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使用虚假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或者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产生不良征信记录;(3)涉嫌洗钱、恶意透支、转让、转借、买卖信用卡或账户等行为;(4)非法使用信用卡或利用信用卡从事非法活动;(5)甲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乙方进行虚假的信用卡交易以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6)有欺诈、非正常用卡等风险情况;(7)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失效的;(8)乙方拒不配合甲方就相关信用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本合约的行为。甲方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不影响乙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乙方仍应偿还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性清偿。
43.无论任何一方以任何理由终止乙方的信用卡,乙方在本合约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将持续,乙方已经支付的费用将不予退还。
第七条 信息披露和通知
44.乙方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进行贷前审查和贷后风险管理等。
乙方同意甲方因业务或管理需要:(1)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使用;(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乙方信息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3)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4)出于提供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将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披露给甲方、甲方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增值服务供应商等)、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等为乙方提供相关信用卡服务的机构及相关资信机构,所披露的客户个人资料可能涉及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信用卡卡号等。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乙方授权甲方披露的以外,甲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45.乙方如发生迁往异地、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电子邮箱变更、身份证件信息变更或单位名称变更等,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发生与本合约相关的法律纠纷,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最后账单地址(中国境内,并且不论该地址是一个邮政信箱或是一个居住地址或办公地址)将作为所有函件(包括但不限于账单、催款函、传票、判决文书、裁决文书、执行文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寄往该账单地址的所有函件均视为合法有效的送达。
46.甲方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手机短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47.甲方向乙方主卡持卡人发出的通知,视同已同时通知附属卡持卡人,主卡持卡人有义务将该通知告知其附属卡持卡人。
第八条 附则
48.乙方在使用磁条芯片(IC)复合卡服务时,除遵守本合约外,还应遵守本行关于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信用卡贷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如有)将会同时开通,电子现金账户需进行充值后方可正常使用。甲方某些种类的信用卡、优惠活动和服务受各自特定条款的约束,该条款若与本合约条款有任何抵触的,以该特定条款为准。
49.乙方同意接收甲方以信件、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电话、宣传单页等方式向其发送的甲方信用卡及相关业务的信息。
50.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合约、章程、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调整,履行相关提前通知手续或按规定公告期满后生效。如乙方有异议,有权在公告期满前根据本合约约定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否则视为同意上述修改和调整并受其约束。
51.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法院管辖。
52.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53.乙方确认,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甲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并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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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收费表(2017年第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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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内容 |
收费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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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费 |
普卡 主卡 附卡 |
我行信用卡持卡人用卡年费 |
此费用仅限单币银联卡,特殊卡面\种另行公布。如有变更以银行公布为准。 |
100元/卡/年 |
1、按年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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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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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卡 主卡 附卡 |
200元/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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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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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卡 主卡 附卡 |
1800元/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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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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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石卡 主卡 附卡 |
3000元/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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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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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借现金手续费 |
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透支支取现金或转账。 |
按提现金额的2%收取手续费,境内最低收取人民币10元,境外最低收取人民币20元。 |
按提取次数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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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利率 |
持卡人在预借现金、未全额还款、逾期情况下计收。其中,未全额还款和逾期情况下,按照账单全额计算利息。 |
日息万分之五,最低收取1元。 |
1、持卡人在预借现金、未全额还款、逾期情况下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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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 |
持卡人未还最低还款额时,除按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
按最低还款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收取30元。 |
按账单次数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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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费 |
按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最低收取5元。 |
按提取次数收取,暂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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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本费 |
除银行主动要求客户换卡、挂失换卡,到期换卡外的其他换卡。 |
30元/张 |
1、按换卡次数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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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费(含换卡工本费) |
信用卡挂失及换制新卡的费用,保障客户账户资金安全。 |
50元/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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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单补制手续费 |
持卡人要求补制12个月以前的对账单所需缴纳的手续费。 |
5元/份 |
1、按次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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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缴卡款领回手续费 |
通过他行提取信用卡账户的超额还款。 |
同城本行转入溢缴款免费,转出他行按金额的0.5%收取,最低收取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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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单费 |
信用卡持卡人对交易有争议,要求调阅商户签购单所需承担的手续费。 |
境内:10元/笔,境外:45元/笔 |
查询境外交易签购单需要支付境外机构可能收取的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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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费 |
对重制卡/密码信、重出对账单、开具(存款、主附关系、交易等)证明、补寄资料等,可以提供快递业务。 |
按业务笔数收取,20元/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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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还款分期付款手续费 |
信用卡持卡人对某笔刷卡消费金额办理分期偿还时,每期需缴付的分期付款手续费。最低交易金额500元。提前还款的,一次性收取剩余手续费。 |
6-12期 18--24期 30期 3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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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 0.60% 0.65% 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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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单分期手续费 |
信用卡持卡人在交付一定的分期手续费后,可将已出账单的人民币消费金额未还部分,按照持卡人申请期数分期均额偿还。最低交易金额500元。 |
3期--12期 18期 24期 3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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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0.65% 0.65% 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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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期手续费 |
持卡人在授予的现金分期额度内,透支现金至其储蓄账户并分期偿还时每期需缴纳的分期付款手续费。最低交易金额2000元。 |
0.70% 最低交易金额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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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现金跨行指定账户充值手续费 |
我行IC信用卡在他行办理电子现金指定账户圈存 |
0.5元/笔,本行充值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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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查询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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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免费,境外收费人民币2元/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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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存款,主附卡关系,交易等)证明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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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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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订制服务费 |
需收取单笔消费500元以下短信通知可开通此服务 |
24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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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制卡费 |
提供优先制卡服务 |
50元/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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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安全须知
1、卡片申领
◇申请时请如实填写个人真实资料,留存个人手机号或常用电话。手机号码等重要个人信息变更后,应及时通知银行修改。
◇收到信用卡信函后检查信封是否完整无损。在核对卡号和姓名无误后尽快使用不易涂改的笔(钢笔、签字笔、圆珠笔等)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条上签署本人姓名,如您申请信用卡时使用的是载有中文姓名的身份证件,签名时需使用中文签名。
2、卡片保管
◇请不要出租、出借或出售您的信用卡。请将信用卡与身份证分开存放。
◇如遗失卡片,请立即拨打我行客服热线:961200(深圳)4001961200(全国)进行挂失。
3、 用卡环节
◇(1)POS操作
◇刷卡消费时,切勿让信用卡离开您的视线范围;输入密码时,切记用手遮挡,防止不法分子偷窥。
◇请不要在空白签购单上签名。请核对消费金额、币种等信息后再予以签名确认。
◇如遇收银员重复操作交易,应要求其当场撤销交易,并在撤销签购单上签名予以确认。
◇(2)ATM操作
◇取款前,请留意取款机具情况。如发现机具异常,如出钞口被堵、安装多余摄像头、插卡口更改等情况可直接拨打我行客服热线:961200(深圳)4001961200(全国)。
◇注意提防周围环境。如发现有人离您太近且举止可疑,请立即离开,改用其他场所的ATM取款或直接到银行柜台办理业务。
◇如遇ATM机具吞卡或吐钞故障,请不要轻易离开,应即刻拨打我行客服热线:961200(深圳)4001961200(全国)进行求助。
◇不要接受“好心人”的帮助或其他人的询问,谨防被他人引开注意力时,信用卡被掉包或款项被取走。
◇(3)网上购物操作
◇网上购物时,切忌使用公用电脑操作,请确保登陆正确网址进行购物,设置复杂的网上支付密码,安装最新杀毒软件并定期更新,不要随意向他人透露动态密码及卡号信息。
◇不要安装或运行来历不明的软件或程序,不接受网上任何方式的索要信用卡账号、密码、验证码等的行为。
◇网银支付时,请务必核对网址,切忌使用不明网页链接或电子邮件提供的链接进行支付;支付完成后请及时退出网上银行。
4、密码保管
◇切忌将信用卡密码与在网上各类注册密码设置相同,避免因注册密码泄露导致的信用卡密码失窃。
◇请妥善保管密码,任何人无权知道您的密码,拒绝任何企图索取密码的要求。
◇建议您不定期修改信用卡账户密码。
5、风险防范
◇不要轻易相信将钱转到指定账户的公告,提防以短信、电话、邮件、网络等方式要求转账或提供卡号、密码、验证码等重要卡片信息的行为。
◇我行对500元以上的大额交易会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请对我行发送的短信提醒保持关注,当交易短信和实际情况不符或有疑问时,请及时致电24小时服务热线961200(深圳)、4001961200(全国),不要延误对信用卡的安全管控。